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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MT行业速递(2020年6月)

2023-07-28 04:1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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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市场监管总局、国标委正式发布《信息安全技术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指南》

  2020年4月28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信息安全技术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指南》(GB/T 22240-2020)(下称“《GB/T 22240-2020定级指南》”)。《GB/T 22240-2020定级指南》将代替GB/T 22240-2008等保定级指南,于2020年11月1日正式实施。

  浩天评论:为配合《网络安全法》的实施,同时适应云计算、移动互联、物联网、工业控制和大数据等新技术、新应用情况下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开展,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对GB/T 22240-2008等保定级指南进行修订。与GB/T 22240-2008等保定级指南相比,本次《GB/T 22240-2020定级指南》主要的变化为:修改了等级保护对象、信息系统的定义,增加了网络安全、通信网络设施、数据资源的术语和定义;增加了通信网络设施和数据资源的定级对象确定方法;增加了特定定级对象定级说明;修改了定级流程。

  2020年4月28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关于工业大数据发展的指导意见》(下称“《工业大数据发展指导意见》”)。《工业大数据发展指导意见》内容涵盖数据汇聚、数据共享、数据应用、数据治理、数据安全、产业发展6个方面,针对我国工业大数据发展现状和主要问题,共设置了18项重点任务。一方面着眼于全盘布局,另一方面抓住重点关键。

  浩天评论:工业大数据是工业领域产品和服务全生命周期数据的总称,包括工业企业在研发设计、生产制造、经营管理、运维服务等环节中生成和使用的数据,以及工业互联网平台中的数据等。工业大数据日渐成为工业发展最宝贵的战略资源,是推动制造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发展的关键生产要素。为促进工业数字化转型,激发工业数据资源要素潜力,加快工业大数据产业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工业大数据发展指导意见》,《工业大数据发展指导意见》主要包含如下亮点:

  (1)在数据采集汇聚方面,针对企业信息化基础差、数据孤岛、数据汇聚质量不高等现象,提出通过加快工业企业信息化“补课”、推动工业设备数据接口开放、工业通信协议兼容化等多种手段以形成完整贯通高质量数据链,支撑企业数字化转型;

  (2)在数据共享流通方面,针对目前数据权属界定不清、规则不明、数据共享流通难等问题,提出从技术手段、定价机制、交易规则等方面着手,促进数据市场化配置;

  (3)在数据应用方面,针对企业反映的对数据“不想用”“不会用”“不敢用”等问题,提出通过在需求端组织工业大数据应用试点示范、降低企业数据应用的成本投入和专业壁垒等手段,推动数据深度应用;

  (4)在数据安全方面,针对当前工业数据安全责任体系建设方面的空白,强调明确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和各级政府监督管理责任,建立工业数据安全责任体系。

  3、国务院发布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采取预约、限流等方式开放影院等密闭式娱乐场所

  2020年5月8日,国务院发布《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下称“《防控指导意见》”),《防控指导意见》共分五个部分,合计20条,其中第9条规定,全面开放商场、超市、宾馆、餐馆等生活场所;采取预约、限流等方式,开放公园、旅游景点、运动场所,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等室内场馆,以及影剧院、游艺厅等密闭式娱乐休闲场所,可举办各类必要的会议、会展活动等。

  浩天评论: 此前,影视行业复工的情况经历了一波三折,早在2月23日,中国电影发行放映协会就发布了《关于电影院复工准备工作的建议》,对电影复工标准给出了详细建议,随后各地纷纷发布《复工防疫指引》,比如,2月26日北京市电影局发布了《新冠肺炎流行期间北京市电影行业复工防疫指引(1.0版)》,对于电影放映场所复工复映和影视剧组复工给出了明确的要求。在政策的指引下,部分地区影院陆续复工营业,但随即被国家电影局喊停。目前,新冠肺炎疫情已进入常态化防控阶段,但部分地区的形势仍较为严峻,影院可否迎来正在复工营业尚待观望。

  近期,包括深圳、海口、青岛在内的城市纷纷出台相关政策扶持文化企业。其中,深圳市于2020年5月7日发布《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支持文化企业健康平稳发展的若干措施》,从金融支持、企业减负等七方面推出22条措施帮扶文化企业;海口市于2020年5月8日发布《海口市促进影视产业发展若干规定》,从影视企业落户、市场准入政策、人才政策、财政税收政策、奖励扶持政策规定等多个方面给予政策支持;青岛西海岸新区于2020年5月14日出台《关于促进影视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从鼓励影视企业集聚发展、支持影视重点项目建设、鼓励优秀影视作品创作生产等方面提供扶持政策。

  浩天评论:新冠疫情已进入缓疫阶段,为激励文化企业加快复工复产、促进影视产业“复苏”,深圳、海口、青海等地纷纷出台相关政策扶持。部分地区在以往政策的基础上,还打造出了独特的政策组合优势,政策创新幅度大、涵盖范围广,为影视产业发展注入新动能。

  5、国知战联办印发《2020年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国推进计划》

  2020年5月13日,国务院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下称“国知战联办”)印发《2020年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 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国推进计划》(国知战联办[2020]5号)(下称“《2020年推进计划》”)。《2020年推进计划》就“深化知识产权领域改革”、“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促进知识产权创造运用”、“深化知识产权国际交流合作”、“加强顶层设计和组织实施”五个方面的工作进行各部门部署规划。

  浩天评论:延续每年发布《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 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国推进计划》的惯例,本次国知战联办根据知识产权领域发展需要制定2020年版本,结合国知战联办此前印发的《2020年地方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暨强国建设工作要点》,共同对全国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作出部署。《2020年推进计划》主要有如下亮点:

  (1)优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探索建立全国统一的著作权登记信息公示查询系统;

  (2)推进专利、商标、商业秘密、反不正当竞争等领域的知识产权民事和刑事诉讼司法解释的起草工作。制定《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修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二);

  (3)开展知识产权金融服务综合示范,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模式;鼓励保险公司开发知识产权保险产品;完善知识产权担保和风险补偿机制,鼓励融资担保公司开发适合知识产权的担保产品;

  (4)积极引导企业做好知识产权会计信息披露工作;督促上市公司严格执行知识产权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加快推进知识产权证券化试点,推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单位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工作;

  (5)开展中国数字版权保护技术的国家标准立项研究,推进专利、技术和标准国际化,建立产业生态体系,促进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技术在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版权保护领域的应用。

  6、财政部等发布《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关于暂免征收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政策的公告》

  2020年5月1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根据该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电影放映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电影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同时,该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征的按照《电影行业税费支持政策公告》规定给予免征的税费,可抵减纳税人和缴费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税费或予以退还。

  同日,财政部、国家电影局联合发布《关于暂免征收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政策的公告》。根据该公告,湖北省自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免征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自2020年1月1日至8月31日免征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同时,符合该公告规定的免征条件,但缴费人在该公告发布之前已缴费的,可抵减缴费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或予以退还。

  浩天评论:受新冠疫情影响,电影行业遭受重创,本次对电影放映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以及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免征,将降低相关行业的税费负担,支持疫情后经济恢复。

  2020年5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下称“《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其监护人同意,参与网络付费游戏或者网络直播平台“打赏”等方式支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款项,监护人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该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浩天评论:在司法实践和当事人维权两个层面,《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网络付费游戏或者网络直播平台(下称“产品平台”)“打赏”等方式支出钱款的返还均具有指导意义,但是前述规定如何具体适用仍待更多司法实践予以明确。例如:产品平台通常要求用户通过实名手机号注册成为产品用户,该等手机号所对应的身份信息通常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进行游戏内消费或者直播打赏时,产品平台通常提供支付宝、微信或银行卡进行支付,实际支出款项的账号或银行卡通常亦归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加之随着个人信息保护相关立法及执法实践的趋严,如非确有必要,相关产品平台并无权收集用户面部信息。在此情况下,如何证明消费或打赏行为的实际行为人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非监护人本人,司法实践中对于是否征得监护人同意又将适用怎样的判断标准,还需更多实践判例予以明确。

  2020年5月6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对“听音识剧”侵权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上海箫明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运营的飞幕APP所提供的“听音识剧”功能侵犯了原告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股份有限公司对电视剧《我的团长我的团》(下称“涉案作品”)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本案中所谓“听音识剧”,是指用户向APP输入声音,APP使用AI音源智能识别系统,为用户展示音源来源的影视片段,每个片段时长不超过1分钟。

  浩天评论:科技的进步带来了复杂多样的创新业务模式,本案一审判决透过“创新”的面纱,再次重申了信息网络传播权所控制的专有行为的构成要件认定标准:

  (1)关于特定主体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作品。在本案中,飞幕APP通过对涉案作品进行剪辑,进而将剪辑后的涉案作品储存在其服务器中,符合《著作权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通过上传到网络服务器,将作品置于信息网络中”这一提供行为。

  (2)关于公众可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在本案中,用户使用音源识别功能后,即可获取被告储存在服务器中的、经剪辑后的涉案作品,该等行为不受时间、地点的限制。

  2020年5月7日,爱奇艺、优酷、腾讯三大视频平台及正午阳光、华策影视等六大制作公司在中国广播电视社会组织联合会、中广联电视制片委员会、中国电视剧制作产业协会和首都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业协会等行业组织的号召下,联合发出《关于开展团结一心共克时艰行业自救行动的倡议书》(下称“《倡议书》”)。《倡议书》发出五大倡议:(1)倡导凝心聚力,迎难而上,为关键之年书写关键之举,为伟大时代创作伟大作品。(2)倡导严肃、严谨的创作风尚,反对内容“注水”,规范集数长度,鼓励精品短剧集。三家视频网站与六大影视制作公司将积极响应政府号召,提倡影视剧拍摄制作不超过40集,鼓励30集以内的短剧创作。(3)倡导勤俭节约,浪费奢靡之风,反对虚荣攀比。加强演职人员在薪酬、排名、待遇等方面的管理,坚决攀比之风、艺人番位排名权。(4)倡导共克时艰,共降成本,共担风险,共建信心。三家视频网站与六大影视制作公司即日起将对影视剧、综艺节目生产的各环节成本体系、价格体系进行动态调整,将对包括并不限于各个工种的演职人员报酬、特约演职人员与飞行嘉宾报酬、供应商价格、内容采购价格等实施现阶段市场可承受的价格管理,形成市场调节、能上能下、工种平衡、共商共担的定价参考原则。(5)倡导廉洁从业,纠治“贪腐失信”乱象。三家视频网站与六大影视制作公司将协同建立贪腐黑名单机制,一经核实将停止一切合作,并依法追究相关机构、人员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浩天评论:受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影视行业在今年遭受重创。《倡议书》提到,疫情期间仅影视行业就有60个剧组停拍,100个项目延迟,预计今年电视剧产量将比2019年下降30%,广告收入平均跌幅超过30%以上,影视行业上市公司市值大幅度缩水。《倡议书》呼吁困难时期行业上下游、相关产业链、行业各工种、影视剧组、综艺节目组厉行节约、紧缩开支,通过合理的成本控制让行业回归健康发展。虽然《倡议书》仅为行业内部分企业的自发行为,不具有强制约束力,但是,随着网络平台占据影视剧分发量的比重越来越大,爱优腾三家的话语权和议价能力也与日俱增,本次《倡议书》对影视剧制作成本和定价的影响仍不容小觑。

  今年第一季度,全国公安机关网安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大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力度,依法查处违法违规收集公民个人信息APP服务单位386个,涉及信息咨询、辅助学习、文学小说、新闻资讯、娱乐播报等多个类型,有效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其中,97个APP被予以行政处罚,192个APP被依法责令改正违法行为,51个APP被下架、停运。十大案例分为别:猎豹清理大师APP、印象笔记APP、好孕帮APP、不背单词APP、哈弗智家APP、完美校园APP、天然工坊APP、随手借APP、每日瑜伽APP、PaintlyAPP,其问题集中在未向用户明示/显著提示信息收集且未取得用户同意,未向用户明示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范围,超范围收集用户信息等。

  浩天评论:现代社会,个人信息已经从简单的身份识别符号转变为市场价值巨大的基础性资源,与此同时也伴随着个人信息不当采集行为增多、个人信息泄露现象频发、个人信息违法使用几率增大。2016年出台的《网络安全法》明确了个人信息的使用、收集应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等。今年出台的《民法典》对个人信息的含义、处理原则、责任承担等进行详细规定;并规定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民法典》作为民事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其在第四章人格权中设专章规定了个人信息保护问题,体现了我国立法对个人信息的保护的重视。随着国家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和执法力度增强,网络运营者应充分重视对用户个人信息的保护,在经营过程中应关注个人信息使用、收集的合规性。

  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管理局依据《网络安全法》、《电信条例》、《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组织第三方检测机构对手机应用软件进行检查,并于2020年5月14日发布《关于侵害用户权益行为的APP通报(2020年第一批)》。本次工信部通报未完成整改的APP中不乏知名度较高的知乎日报、当当等,APP涉及到的问题包括私自收集个人信息、私自共享给第三方、超范围收集个人信息、强制用户使用定向推送功能、过度索取权限、账号注销难等。

  浩天评论:《网络安全法》、《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对网络产品、服务收集用户信息的行为作出了规范要求,但规定均较为原则,缺乏具体可操作性。自2019年起,工信部、网信办等部门陆续发布《App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行为认定方法》等规定,对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做出了细化要求。随着立法与执法力度的加强,运营方应当重视个人信息收集和使用的合规性,依据法律法规及各项针对APP的细则规定进行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

  中国商业联合会近期发布通知,要求其下属媒体购物专业委员会牵头起草制定首部全国性社团标准《视频直播购物运营和服务基本规范》和《网络购物诚信服务体系评价指南》等两项标准(下称“《直播带货标准》”),《直播带货标准》将对行业术语和定义、“带货”产品的商品质量、网络主播的行为规范、MCN机构的服务规范、行业企业的经营管理、直播购物经营者的监督管理等都做出规范要求。《直播带货标准》预计于7月发布实施,将成为行业内首部全国性标准,“直播带货”正式迎来标准化发展,进入“监管时代”。

  浩天评论:近年来随着网络直播平台数量增长、从业人员增加、受众群体扩大,直播行业也发展出了多种经营模式,网络直播带货就是新兴的以网络直播为载体的电商零售形式。网络直播带货属于新兴事物,在尚无规范标准的情况下产生了诸多问题,如商品质量无法保证、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缺乏规范化的商品采购机制及纠纷解决机制、平台责任尚未厘清等。《直播带货标准》的出台可以引领网络直播行为发展方向,助力新生业态提质增效。在标准化的保驾护航下,“直播带货”产业将有规可循,有据可依。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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